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
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
微信记录能当劳动合同吗?工作群聊能证明劳动关系吗?工人日报(gōngrénrìbào)综合自人民法院报
没有线下(xiànxià)签订纸质合同
算不算已经签订(qiāndìng)书面劳动合同?
日前,浙江省慈溪市(cíxīshì)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(zhēng)议案。
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,可视为以(yǐ)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,对于解除劳动关系(guānxì)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(bùyǔ)支持。
徐某在求职过程(guòchéng)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,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,在线沟通招聘(zhāopìn)细节。
双方在(zài)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(gǎngwèi)的工作职责、休假规定(guīdìng)、工资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,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,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。徐某入职后,某电器(diànqì)公司按照约定,定期为其缴纳社保、发放工资。
一年后,徐某以公司(gōngsī)未与其签订(qiāndìng)书面劳动合同为由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(xū)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,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.9万元。
双方对此产生争议,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(shēnqǐng)仲裁,仲裁委裁决(cáijué)公司(gōngsī)需支付二倍工资。公司不服,向慈溪法院起诉。
法院审理后(hòu)认为,从书面形式条件看,本案(běnàn)中的(de)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,具有可(kě)记载、可查用合同内容的功能,符合民法典中“书面形式”需具备的“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”和“随时调取查用”的特点。
从合同必备条款(tiáokuǎn)看,案涉(ànshè)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就(jiù)劳动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(nèiróng)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,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,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。
从意思(yìsī)表示要件看,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,未签名、盖章、按指印,但徐某在(zài)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,后续双方也依照(yīzhào)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(ānpái)工作、提供劳动、支付报酬,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劳动合同成立。
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(diànqì)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。
徐某(xúmǒu)不服,向宁波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工作群聊记录成为获认劳动(láodòng)关系的证据
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公司(gōngsī)与(yǔ)员工李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工作群聊记录成为劳动者获认(huòrèn)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。
2022年6月(yuè)30日,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后因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申请仲裁,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(guānxì),裁决公司支付工资(gōngzī)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、未休(wèixiū)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不服,诉至(sùzhì)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。该公司认为,李某并未实际(shíjì)提供劳动。
一审法院认定,从李某提交的某工作(gōngzuò)(gōngzuò)群聊天记录来看(láikàn),李某在群中发送工作信息,该(gāi)公司(gōngsī)董事长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项,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,遂判决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2年7月1日(rì)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28155.7元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29435.68元、未休年假工资919.54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元。
公司不服,上诉至乌鲁木齐市(wūlǔmùqíshì)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(èrshěn)法院认为,现有(xiànyǒu)证据(zhèngjù)足以证明李某接受(jiēshòu)管理并提供劳动。鉴于(jiànyú)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10月(yuè)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,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款项计算作出调整,判决公司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1019元。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,撤销一审判决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,其余维持原判。


工人日报(gōngrénrìbào)综合自人民法院报
没有线下(xiànxià)签订纸质合同
算不算已经签订(qiāndìng)书面劳动合同?
日前,浙江省慈溪市(cíxīshì)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(zhēng)议案。
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,可视为以(yǐ)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,对于解除劳动关系(guānxì)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(bùyǔ)支持。
徐某在求职过程(guòchéng)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,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,在线沟通招聘(zhāopìn)细节。
双方在(zài)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(gǎngwèi)的工作职责、休假规定(guīdìng)、工资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,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,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。徐某入职后,某电器(diànqì)公司按照约定,定期为其缴纳社保、发放工资。
一年后,徐某以公司(gōngsī)未与其签订(qiāndìng)书面劳动合同为由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(xū)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,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.9万元。
双方对此产生争议,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(shēnqǐng)仲裁,仲裁委裁决(cáijué)公司(gōngsī)需支付二倍工资。公司不服,向慈溪法院起诉。
法院审理后(hòu)认为,从书面形式条件看,本案(běnàn)中的(de)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,具有可(kě)记载、可查用合同内容的功能,符合民法典中“书面形式”需具备的“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”和“随时调取查用”的特点。
从合同必备条款(tiáokuǎn)看,案涉(ànshè)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就(jiù)劳动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(nèiróng)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,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,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。
从意思(yìsī)表示要件看,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,未签名、盖章、按指印,但徐某在(zài)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,后续双方也依照(yīzhào)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(ānpái)工作、提供劳动、支付报酬,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劳动合同成立。
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(diànqì)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。
徐某(xúmǒu)不服,向宁波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工作群聊记录成为获认劳动(láodòng)关系的证据
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公司(gōngsī)与(yǔ)员工李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工作群聊记录成为劳动者获认(huòrèn)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。
2022年6月(yuè)30日,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后因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申请仲裁,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(guānxì),裁决公司支付工资(gōngzī)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、未休(wèixiū)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不服,诉至(sùzhì)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。该公司认为,李某并未实际(shíjì)提供劳动。
一审法院认定,从李某提交的某工作(gōngzuò)(gōngzuò)群聊天记录来看(láikàn),李某在群中发送工作信息,该(gāi)公司(gōngsī)董事长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项,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,遂判决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2年7月1日(rì)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,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28155.7元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29435.68元、未休年假工资919.54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元。
公司不服,上诉至乌鲁木齐市(wūlǔmùqíshì)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(èrshěn)法院认为,现有(xiànyǒu)证据(zhèngjù)足以证明李某接受(jiēshòu)管理并提供劳动。鉴于(jiànyú)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10月(yuè)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,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款项计算作出调整,判决公司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1019元。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,撤销一审判决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,其余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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